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事项的公告 - 公告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税率适用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 [2][6]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电子发票(铁路、航空)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取得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票面税额抵扣,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 [2] -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且无法划分时,需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3] -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若同时满足标的为可独立运营业务、资产包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四个条件,则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3][4] - 因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并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4] - 一般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时,应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例如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税率,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税率,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税率,提供交通工具租赁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4] - 纳税人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4] -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纳税 [5] -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即视为转让完成,两者皆有时按孰先原则确定时间 [5]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再缴纳 [5]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0][11] -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11]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 [12]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若无综合所得,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减除 [13]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13] - 办理单一来源经营所得年度汇算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需分别填写B表汇算后,再选择一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4][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4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