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5 09:20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2] 长期资产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 [6] - 长期资产指通过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抵债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包括租入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6] - 长期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含配套设备工具器具)、无形资产(含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及不动产(含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6]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指其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包含的税额 [8] - 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8] - 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在发生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8] - 资产用途由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合用途的,在用途改变当月按“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公式计算可抵扣额 [9] - 对于2026年1月1日后按会计制度开始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或2025年12月31日前已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部分,逐年调整 [9] - 上述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9] - 长期资产原值指取得时的入账价值,资本化改造支出应按会计制度调整原值 [9] - 资产净值指按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9] - 适用分期调整方法的纳税人,需按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税额、计算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税额、汇总计算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扣减的顺序进行逐年调整 [10][12][13][14] - 对于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部分,其余部分按其他规定单独调整 [15] - 若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在停止使用当月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 [15] - 调整年限规定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长期资产5年 [15][16] - 调整年限起始时间:第九条第一项资产从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第九条第二项资产从2026年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 [16] - 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恢复时继续执行 [16] - 调整年限结束后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新资产,其对应进项税额按本办法执行,调整年限从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计算 [16] 长期资产的处置 -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应在处置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资产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18] - 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时,应按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与剩余部分比例,据此对处置部分资产的进项税额作调整 [18] - 对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后,应以剩余待调整进项税额为基数,在剩余调整年限内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18] 日常管理 - 资产在按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进行追溯计算并将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18] - 纳税人应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18] - 纳税人应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19] - 未按规定抵扣造成少缴税款或提前、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