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2-05 11:55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旨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和总体方案 [1] -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适用对象与条件 - 政策适用对象为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 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1] -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清单将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1] - 岛内居民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商品并现场提货 但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1] 经营与监管框架 - 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该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 [2] - “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2] - 经营主体审批及场所设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2] - 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经营场所和商品实施监管 [2] - “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 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 按规定执行 [2] 商品用途与风险防控 - 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不得再次销售 [3] - 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防控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可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 并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加强监管 [3] - 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的个人 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 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3] - 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由海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 - 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商品的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