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券商中国·2026-02-05 14:11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1] - 政策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2] -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政策适用对象与条件 - 适用对象为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2] -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 [2] - 岛内居民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商品,但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2] - 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4] 经营与监管框架 - “零关税”进境商品须在具有政策实施资格的指定免税商店购买 [3] - 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其审批及经营场所设立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 [3] - 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经营场所和商品实施监管 [3] - “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 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罚 - 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防控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可通过限制购买数量、信息化及溯源管理等措施加强监管 [4] - 对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将三年内不得购买相关商品,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4] - 个人或单位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经营主体违反规定销售商品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