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关税!三部门联合发布
证券时报·2026-02-05 16:0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1] - 政策核心为: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清单内商品,在免税额度和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4] 适用对象与资格 -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2][5] 免税额度与购买规则 - 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 [3][5] - 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范围将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5] 商品范围与用途 - 免税商品聚焦岛内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 [3] - 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8] 经营与监管框架 - “零关税”进境商品须在具有政策实施资格的指定免税商店购买 [6] - 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其审批及场所设立管理办法由海南省另行明确 [7] - 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经营场所和商品实施监管 [7] - 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 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罚 - 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防控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可通过限制购买数量、信息化溯源等手段加强监管 [8] - 对倒卖、代购、走私的个人,将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商品,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8] - 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 - 经营主体违规销售,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 政策实施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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