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吹哨人”就是保护民营经济
经济观察报·2026-02-05 18:54

文章核心观点 - 保护与激励内部“吹哨人”是刺破企业腐败黑箱、实现企业自我净化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关键,对于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1][2] - 中国新修订的“吹哨人”制度在奖励金额和保护措施上有所进步,但与国际成熟实践相比,在激励强度、保护实效及处理与商业秘密冲突方面仍面临系统性挑战 [4][5][7][9] - 构建有效的“吹哨人”制度需要推动制度理念从“行政补充”向“市场自律”演进,并强化可司法化的反报复保护与明确的责任豁免机制 [7][14][20] - 企业建立“制度、技术、文化”三位一体的内部反舞弊生态,是对全社会“吹哨人”生态的有力支撑,并能与外部监管制度形成互补 [22][25][28] 从“激励金额”到“保护实效” - 2025年末,中国证监会新规将举报奖励上限大幅提高至一百万元人民币,奖励比例从罚没款的百分之一提升至百分之三 [2][4] - 自2014年确立有奖举报制度以来的12年间,证监会官网公开的奖励案例仅有8起,凸显了过去激励不足与保护缺失的问题 [4] -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采用“罚金分成”模式,奖励可达监管机构所收罚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制度理念更倾向于市场化的“自律监管核心机制” [4][5] - 中国新规在保护措施上有进步,要求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匿名管理,并禁止以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报复,但原则性规定如何转化为可操作细则仍有待观察 [5] -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雇员提供了可诉诸司法的坚实保护,遭受报复的雇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复职、欠薪等救济 [6] - 制度升级的关键在于推动理念从“行政补充”向“市场自律”演进,并构建独立的奖励基金与可司法化的反报复保护条款 [7] 制度实践的中国式挑战 - 新规期望破除“12年间仅8起公开奖励”的局面,但将文本进步转化为现实仍面临多重挑战 [9] - 奖励的吸引力与确定性面临考验:一百万元封顶奖励对于面临重大风险的举报人可能激励不足;奖励资金纳入证监会部门预算,发放受预算审批流程制约,存在不确定性与延迟风险 [10] - 保密承诺的实践挑战严峻:在人情社会与紧密组织结构中,调查流程可能无意泄露信息源;企业可能通过边缘化、调岗等“软报复”手段进行隐性打击,监管难以发现和干预 [11][12] - 制度执行存在障碍:举报线索需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对内部员工门槛不低;规定不向“吹哨人”答复线索处理情况,可能影响其知情权与配合积极性 [13] - 未来进化方向包括:推动更高层级立法保障、探索设立独立的“投资者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制定更细化的操作细则以应对“软报复” [14] “吹哨”行为与商业秘密的冲突 - “吹哨人”制度的核心悖论在于,最有效的举报往往需要提供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内部材料,举报人面临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16][17] - 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但未明确回答为举报其他违法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是否应被豁免法律责任 [17] - 从法理看,善意举报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应获得责任豁免空间,但实践中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反击举报人的风险真实存在 [18] - 构建明确的豁免机制刻不容缓,需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设定适用条件,如举报基于合理理由、向法定机关披露、信息为必要最小范围且非出于恶意 [19] - 应探索建立程序性“安全港”规则,如监管机构出具保密接收凭证,并最终在法规中明确“基于公共利益的披露豁免”条款 [20] 企业治理的反舞弊生态 - 企业反舞弊已演变为关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免疫力”建设,需构建融制度、渠道、技术与文化于一体的生态系统 [21][22] - 以腾讯为例,2025年全年共查处触犯“高压线”案件七十余起,解聘九十余人,其中二十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22] - 企业反舞弊体系的支柱包括:清晰的准则(如《腾讯阳光行为准则》将“正直”价值观转化为具体“高压线”)、通畅受保护的举报渠道、以及技术驱动的主动发现能力 [22][23][24] - 技术赋能尤为关键,例如腾讯通过自建多个AI分析工具构建动态风险模型,在业务流程中主动扫描风险,实现从“被动接收”到“主动扫描”的转变 [24] - 有效的体系需形成从预防到教育的完整闭环,并由“不容忍舞弊”的文化氛围贯通,企业内部健康的“吹哨”文化与外部监管制度应形成互补强化关系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