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附清单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5 22:28

政策核心内容 -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2] - 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4] 适用对象与条件 - 适用对象为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2] -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范围由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2] - 岛内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商品,但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2] 商品清单与范围 - “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包含超过200项具体商品,涵盖食品、日用品、个人护理品、厨房用具、玩具等多个品类 [5][6][7][8][9][10][11][12][13] - 清单商品主要类别包括:各类肉、鱼、虾等水产品 [5][6];乳制品如牛奶、黄油、乳酪 [5][6];多种新鲜水果如橙、葡萄、苹果、榴莲等 [6];加工食品如罐头、糖果、巧克力、面条、饼干、果汁、调味品等 [7][8][9];饮料如矿泉水、汽水 [9];个人护理品如洗发剂、牙膏、化妆品 [9][10];家庭用品如肥皂、洗涤剂、餐具、厨房器具 [10][11];婴儿服装、玩具、体育用品 [12];文具如笔、画笔 [12][13];卫生用品如尿布、卫生巾 [13] 经营与监管规定 - “零关税”进境商品须在具有政策实施资格的指定免税商店购买和提货 [3] - 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其审批及场所设立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明确并报三部门备案 [3] - 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经营场所和商品实施监管,相关商品需符合进口许可等规定 [3] - 购买的“零关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3] 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罚 - 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防控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可通过限制购买数量、信息化溯源等手段加强监管 [3] - 对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商品的个人,将处以三年内不得购买此类商品的处罚,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3] - 个人或单位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经营主体违规销售“零关税”商品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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