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6 09:47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核心框架 - 公告旨在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提供明确指引,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进行系统规定 [2][3]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 出口货物:需同时符合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做销售、按规定收汇四个条件 [3] - 视同出口货物:包括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有关免税品企业销售的符合规定货物、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用于生产耗用的水电气、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对外援助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3][4][5] -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包括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设计、广播影视制作发行、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离岸服务外包(ITO/BPO/KPO)等服务,以及转让技术,还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5][6][7][8][9]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以及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部分予以退还 [9] - 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9]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业务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税务总局通过退税率文库发布 [9] -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退税率分别为实际执行的征收率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发票上税率(征收率)与出口退税率孰低原则确定 [9] - 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9] -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9]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 出口货物:计税依据多样,例如生产企业一般以出口货物实际离岸价(FOB)为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需扣除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贸企业一般以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准 [9] -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生产企业及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以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则以购进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0][11][12] 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公式 - 免抵退税计算:涉及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系列公式计算,其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需考虑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及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12][13][14] - 免退税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 [14] -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差额部分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14]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 出口货物: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及钻石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已使用过的设备(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但单证齐全)、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免税的货物(如油画、花生果仁等)、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等特定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出口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边境地区出口货物等 [15][16][17][18] -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包括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服务、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及向境外提供的再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知识产权/物流辅助(除仓储收派)/鉴证咨询/专业技术/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等 [18] - 其他情形: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以及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业务 [18]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 适用范围:包括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特定除外)、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自产或购进业务虚假、提供伪造或虚假备案单证/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或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和来料加工委托业务、以及具有借权挂靠/假自营真代理/修改运输单据/不承担质量收款退税风险等违规情形的出口货物等 [19][20] - 应纳增值税计算: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销售额-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 [21][22]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政策 - 政策对应: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若属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已征税款且不允许抵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已征税款且不允许抵扣 [22] - 计税与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确定,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应纳消费税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复合计税办法计算 [23][24] 备案、申报与管理要求 - 备案与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在办理备案后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24] - 申报期限:报关出口货物(除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应在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及时收汇应缴回已退(免)税款,逾期可在36个月内补报并提供收汇材料 [25][26][27] - 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提供收汇材料,36个月内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 [28] - 特殊管理: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29] - 外贸企业核算: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31] - 先行退税条件:符合特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如持续经营2年以上、生产周期1年以上、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退税额3倍等)对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可凭出口合同等先行申报退(免)税,后续再核销 [31][32] 政策生效与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以往相关文件 [32] -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