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核心内容 - 公告旨在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关于起征点标准等优惠政策的征管衔接事项,确保政策顺利实施[4] -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23年第1号公告[8]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与发票开具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时,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 -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后,不受“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的通用规则限制[5] 自然人适用月销售额起征点的特定情形 - 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六种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5][8] - 六种特定情形包括:取得新发行债券利息、出租不动产、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回收企业代办申报、提供保险代理等服务并由相关企业代办申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8] - 适用月计税起征点时,必须以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合并计算,不得分拆适用按次(每次1000元)或季度(30万元)标准[6][7] - 举例说明:自然人甲1月出租不动产(分摊租金1万元)并提供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销售额2万元,未达10万元起征点,免征增值税[6];同年3月,其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分摊租金1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合计10.05万元,达到起征点,需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7] 自然人按次纳税的申报方式 -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9] - 申报纳税提供三种路径:申请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征收(代开即申报)[13];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即申报)[13];除上述情况外,由自然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8][9]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填报指引 - A表(预缴申报):适用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18][19][21] - B表(汇算清缴):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23][24][26] - C表(汇总申报):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27][29][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附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6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