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自2022年3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箱板纸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的政策[3] - 享受该项政策要求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如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等[4] -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纳税信用级别不能为C级或D级,且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不得因违反环保或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特定处罚[9] 政策适用条件与票据管理 - 纳税人从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销售方为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自然人时,应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5] -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5] -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票据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5] 退税计算与销售收入剔除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 ÷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6] - 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 -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 × 适用税率 - 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 × 对应的退税比例[6] 产品销售与环保合规要求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6] - 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除非满足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6] - 若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纳税人应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7] 台账管理与书面声明 - 纳税人应建立或利用现有账册系统记录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内容需包括供货方信息、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是否取得合规票据等[10] -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及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并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9]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变化 - 新规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 ÷ (1 + 适用增值税税率)[15][16] - 旧规定下,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7] - 举例说明:某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取得预收款10900万元,按旧规定计税依据为10600万元,预征税额为159万元[19][20]
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6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