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证监会发布·2026-02-06 21:3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旨在全面禁止和取缔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活动实施严格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 [2][3] 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5]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5] 健全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 多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8]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相关活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并需加强风险监测与报告 [9]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9]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9]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需及时报告线索并提供技术支持 [9]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需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9]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RWA”等相关字样或内容 [10]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10] - 各省级人民政府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1] - 发现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相关部门需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11]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需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1]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督促会员单位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12]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进行严格监管 [13]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1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4]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4] 强化组织实施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15] - 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宣传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5] 法律责任 - 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 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1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6]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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