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立场重申与定性 - 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明确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3]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 [1] 监管范围扩展与完善 - 相较于2021年的“237号文” 此次《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政策 [1][3]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并将其纳入监管 [4]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跨境活动与主权风险防范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指出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 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 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4] - 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4] 对金融机构与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7] 市场经营与宣传行为规范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5][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7] 风险背景与监管目标 -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 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1] - 去年以来 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 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6]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3] - 政策目标在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 - 相关部门将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持续严厉打击的态势 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5] - 强调要加强跨部门协作 强化央地协同 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6]
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财联社·2026-02-06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