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2-07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