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修订核心要点 - 沪深交易所于2月6日修订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指引》,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突出精准监管、科学问责导向,细化监管裁量规则,完善发行承销环节违规情形,增强规则完备性与适应性 [1][2] 监管原则与整改要求 - 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时坚持分类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 [2] - 深交所新增“前置整改窗口”,可视违规情节轻重,在实施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2][3] 违规量罚认定标准的细化 -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新增将违规行为“涉及项目数量占比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列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3] - 从重处理情形:将违规行为涉及“资本市场行贿或者受贿”明确纳入从重处理情形 [1][3] - 从重处理考量因素:新增“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持续时间长”、“主观过错较大”等考量因素,并补充了“毁损、伪造、篡改、抢夺、隐藏证据或工作底稿”等干扰阻碍调查的具体行为描述 [3][4] - 从轻处理情形:补充了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履行相关核查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主观过错较小等作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1][4] 强化新股投价报告监管 - 明确盈利预测事后监管标准:对于投价报告,若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 [5] - 上交所监管实践:2025年,上交所针对新股投价报告事后回溯评价、新股定价风险提示等事项,共发送监管工作函2份、风险提示函40份、问询函30份、核查函4份,采取约见问询6次 [5] - 深交所补充要求:补充了关于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专项内部制度的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报告内部质量审核以及合规审查的要求 [6]
严管发行承销!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来看三大要点
券商中国·2026-02-07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