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证券时报·2026-02-09 19:09

条例修订核心与背景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和管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 主要修订内容 - 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将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2] - 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要求:规定建设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 [2] - 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部署: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2] - 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明确设立条件,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规定区域范围划定应统筹考虑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 - 强化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3] - 严格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7] -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提供支持 [7][8] -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8] - 国家鼓励和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9][10] - 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自然保护区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12]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 设立自然保护区需满足特定条件之一,如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 [13] -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14]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有重大国际影响或特殊科学研究价值,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列为国家级 [15]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15] - 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划定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等保护对象分布区域的完整性、管理可行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6] -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6] - 设立自然保护区后,应及时完成勘界并设置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界线标志 [17][19] - 因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确需调整区域范围的,应按设立程序经原批准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撤销 [23]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4]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明确保护和管理目标、措施等,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24] -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26] - 国家加强自然保护区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和综合应用,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26] - 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应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需人工修复的应制定科学方案,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 [27][28] -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允许为保护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等特定活动 [28] - 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仅允许开展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活动、符合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标本采集、与保护目标一致的森林经营活动、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等公共服务活动 [28][29] - 对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位于地下或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论证可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28]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30] -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标本采集等活动,在保护区内开展特定活动需依法办理手续,涉及修筑设施的需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32]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访客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3][34] -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据职责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机构和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38]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公开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9] 法律责任 - 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未提交活动成果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禁止活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2] - 在保护区内开展允许的活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利影响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3] - 对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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