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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