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家能源局·2026-02-11 17:59

行业政策核心观点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全国统一、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电力市场体系,以保障能源安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2][3] - 设定明确时间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70%左右;到2035年全面建成该体系,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 [4] 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 - 优化市场实现路径,推动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衔接融合,逐步过渡到经营主体一次性提出量价需求、由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分解匹配的联合交易模式 [5][6] - 研究探索相邻省份自愿联合或融合组织电力交易,推动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条件成熟时研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6] - 完善跨省跨区交易制度,打通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经营区之间的市场化交易渠道,实现跨经营区常态化交易 [6] - 构建能力更充分、流向更合理的输电通道,持续增加跨省跨区输电规模和清洁能源输送占比,合理扩大省间自主市场化送电规模 [6] 健全电力市场的各项功能 - 全面建设现货市场,计划在2027年前基本实现正式运行,以发现实时价格、准确反映供需,引导发用两侧各类经营主体全面报量报价参与 [7] - 持续完善中长期市场,实现连续开市、不间断交易,覆盖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周期,并加强其与现货市场的有效衔接 [8] - 加快建设辅助服务市场,规范开展调频市场,加快建立备用市场,探索爬坡等新品种,并实现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8] - 完善绿色电力市场,扩大绿电消费规模,建立强制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绿证消费制度,加强绿证价格监测,推动签订绿证中长期购买协议 [9] - 推广多年期交易合同、聚合交易等多种绿电交易模式,研究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9] - 建立容量市场,完善煤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的容量电价机制,研究按统一标准对可靠容量给予补偿,条件成熟时探索容量市场 [10] - 打造零售市场,畅通批发—零售价格传导,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参与调节,加强售电公司规范管理并引导其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10] 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 - 推动发电侧主体参与市场,落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用户开展多年期交易 [11] - 推动“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各类型电源整体参与市场,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 [11] - 优化煤电机组运营模式,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分品种有节奏推进气电、水电、核电等电源进入市场 [11] - 扩大用户侧参与范围,完善代理购电制度,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推动10千伏及以上用户直接参与市场 [11] - 有序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新型经营主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灵活参与电力市场 [12] 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 - 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健全以基本规则为基础、各类交易环节规则为支撑的体系,并建立定期修订制度 [13] - 健全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完善政府规划设计、监管机构独立监管、协调组织共商自律、运营机构服务监测的治理架构 [13] - 整治地方不当干预市场交易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纠治价格串通、滥用市场力等行为 [14] - 完善主要由供需关系决定的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电费结算政策和市场价格风险防控体系 [14] - 进一步规范地方电力价格管理,各地不得违法违规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强化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 [14] - 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标准,涵盖关键技术框架、核心数据模型、信息披露科目、信息交互标准等,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5] -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评价标准和应用措施清单,推进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16] 强化政策协同 - 加强电力规划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协同,在制定和调整规划时充分考虑电力供需平衡等因素,有效引导电源与电网规划协同发展 [16] - 加强应急处置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应急处置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下的交易组织、调整和结算方式 [16] - 建立电力市场评价制度,制定量化指标和评价办法,鼓励第三方独立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参与评价,发布各地市场建设运行情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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