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12 09:27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 核心观点: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平稳施行,相关部门明确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为特定行业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政策预期 [1] - 抗癌药品与罕见病药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1] - 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且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6号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宣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延续政策,为相关企业提供了2026至2027年度的税收确定性 [7] - 政策延续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 关联企业之间可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可以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9][10] - 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1] - 企业需按规定保存相关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10年 [11]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 企业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下的“账户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未申报查询”路径,查询应申报未申报数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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