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在2026年2月13日集中对三家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券商在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内部控制、尽职调查及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合规性的持续高压监管态势 [1][2] 监管措施概况 - 被采取警示函措施的三家券商分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 相关监管决定文件均于2026年2月12日由中国证监会签发 [7][10][14] 财通证券违规行为总结 - 债券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存在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6] - 承销尽职调查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 [2][6] - 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充分关注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且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6] 中天国富证券违规行为总结 - 债券业务内部控制把关不严,个别项目质控内核履职不到位 [2][9] - 发行承销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发行人财务数据波动、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等重要风险事项分析核查不充分,且个别项目未对簿记现场进行严格管理 [2][9] - 个别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 [2][9] 太平洋证券违规行为总结 - 债券业务内部控制把关不严,个别项目对质控内核意见回复不到位,内核未实行闭环管理 [3][13] - 个别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关注 [3][13] - 个别资产证券化(ABS)项目存在基础资产转让核查不充分,且在存续期未持续跟踪核心企业经营情况的问题 [3][13] 违规涉及的核心法规 - 三家券商的违规行为均涉及违反《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的相关条款 [7][9][14] - 违规行为主要关联《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180号、第222号)中关于内部控制、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 [7][9][14] - 太平洋证券的违规还特别涉及违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指引 [14]
3家券商收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