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核心规定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旨在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规范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预缴管理,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 - 预征率根据计税方法不同而设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为3% [2]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扣除分包款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3]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且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或按季的季度结束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预缴 [3]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通常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但若同时属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则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3] - 预征率与跨地区建筑服务相同:一般计税方法为2%,简易计税方法为3% [3]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支付的分包款)÷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扣除后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期扣除 [3] - 需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预缴,并应在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预缴 [3][4]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4] - 预征率统一为3%,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取得的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 [4] - 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4]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 - 纳税人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5] - 转让不动产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3% [5] -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等情形,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且扣除项需凭发票、法院文书等合法凭证 [5][6] - 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为3%,按简易计税方法为5%;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为3% [6] - 转让或出租异地不动产,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6]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需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6] - 预征率按地区区分:新疆地区为5%,其他地区为3% [7] -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全部含税价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7] - 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7] 征收管理及其他规定 - 按规定需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7] -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 - 从事跨地区建筑服务或预收款方式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详细登记相关信息,预缴时需出示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电子件 [8] - 纳税人未在规定预缴税款期限(超过6个月)内预缴税款的,将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8] - 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按产量比例分配,各油气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省内开采企业的具体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8][9]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指南 -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缴费工资申报记录、社保费申报记录和缴费结果 [13] - 查询缴费工资申报记录路径:【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可在完成工资录入提交后系统自动查询,或手动查询 [14] - 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路径:【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可查询申报状态明细,如数据有误可更正后重新申报 [16][19] - 查询社保费缴费状态路径:【费款缴纳】→【缴费记录】,可通过选择“费款所属期”和“缴费日期”查询缴费状态明细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20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