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规农〔2025〕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19 19:11

政策核心与适用范围 - 山西省财政厅与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巩固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组织及其成员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振兴 [2][3][4] - 该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4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等原则,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并控制财务风险,且不适用破产法律规定 [4] 财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 财务管理工作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7] -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议和实施结果公开时间各不少于15日,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7] - 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批准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投资及合并分立等事项 [9] - 理事会负责起草各类方案、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签订并监督合同履行等 [9] -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决议、检查财产经营与财务状况、组织内部审计、监督人员履职并提出质询或罢免建议等 [9][10] 会计人员与代理记账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岗位,也可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既可委托乡镇代理服务机构,也可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 [11] - 在代理记账模式下,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 [11] -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应设立报账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12] - 会计、出纳、报账员应分工负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等账目登记工作 [16] 资金筹集与债务管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公益资产抵押、担保进行贷款筹资 [14] - 可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利用集体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筹资,但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 [14] - 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需遵循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14] - 从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履行民主程序并报乡镇审核 [15] - 严禁为发放工资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举债,严禁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5] - 对已形成的不良债务应积极处理,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16] 资产运营管理 - 货币资金管理要求原则上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推广使用非现金结算,严禁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19] -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1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资产,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2][24] - 固定资产用于租赁经营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公开方式签订合同,租金归集体所有并及时入账 [23] - 对外投资需遵守国家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参照“四议两公开”),并报乡镇及县级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和全过程管理 [27][28] - 资源性资产可通过发包、出租等方式让渡使用权和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30] - 发生数额较大的产权变更、抵押、企业兼并分立等情形时,应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需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上级审核或备案 [30][31] 收支管理与收益分配 - 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34] -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支出 [34] - 可分配收益为年度各项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分配前需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35] - 收益分配需制定方案并向全体成员公示,方案需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或县级部门审核 [35][36] - 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 [36] - 应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分配 [35] 财务信息管理与监督 - 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收支、资产来源、收益分配、合同执行等,财务信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应每月公开一次 [41] - 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财务信息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41] -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的全过程监督,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督效能 [45] - 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方法包括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分析指标包括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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