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决定 - 新疆证监局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 - 监管措施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5] 基金销售业务存在的具体问题 - 未按规定向新疆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 [1][3] - 未按规定向新疆证监局报备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 [1][3] - 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1][3] -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 [1][3] - 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3] 违反的监管规定 - 问题一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 - 问题二违反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的规定 [3] - 问题三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 - 问题四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3] - 问题五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监管依据与整改要求 - 监管决定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4] -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 - 公司需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5]
乌鲁木齐银行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梧桐树下V·2026-03-02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