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丨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建议延长A股交易时间,公司法修订夯实独董根基
证券时报·2026-03-03 18:13

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 - 改革需围绕提升制度包容性、平衡投融资两端、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四大目标 [2] - 深化发行与退市制度改革,提升IPO注册制包容性以适配科创、中小及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严格退市执行,完善常态化、多元化退市机制 [2] - 推动投融资平衡需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遏制过度融资与定增套利,并培育社保、保险、公募等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优化投资者结构 [2] - 提升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需对接国际交易规则与监管标准,优化沪港通、深伦通等互联互通机制,扩大A股在国际指数中的纳入比例 [2] - 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健全多元化赔偿机制与代表人诉讼,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 [3] - 加快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以数字化提升监管与交易效率,建设数字化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证券行业数字化升级 [3] - 坚守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引导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等领域倾斜,明晰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定位以实现错位发展 [3] - 全过程筑牢风险防线,健全预警、处置、化解全链条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3]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 当前独董履职存在三大核心问题:权责体系失衡、选任管理不规范、监管与自律协同不足 [5][6] - 权责体系失衡表现为“重追责、轻保障”,独董与非独董责任认定无差异化,信息获取与独立核查手段有限 [5] - 选任管理不规范,提名多由控股股东或管理层主导,资格认定无统一标准,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6] - 监管以事后行政追责为主,自律管理缺乏权威资源,履职评价体系尚不完善 [6] - 应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解决独董制度定位不明确、权责边界不清晰、履职保障无依据三大问题 [6][7] - 需在公司法中明确上市公司设立独董的基本要求,包括任职比例、专业背景门槛,杜绝“形式化设独董” [8] - 需界定“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边界,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控股股东的责任划分,结合信息获取能力、履职投入、主观过错合理追责,并明确免责情形 [8] - 需在法律层面赋予独董独立的信息获取权、独立中介机构聘请权、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与经费支持 [8] - 建议设立证监会指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独立董事协会,以弥补“监管+自律”体系短板,建立统一的资格认定与培训体系,并推动差异化独董责任保险制度 [9][10] A股交易时间延长 - 延长A股交易时间是顺应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与国家战略的必然选择 [12] - 当前A股每日4小时交易时长与伦敦、纽约、东京等交易所重叠不足,不利于掌握中国上市公司的全球定价权 [13] - 交易时间差导致境外投资者难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降低了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参与A股的活跃度 [13] - 截至2025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已突破5400家,市场日均交易量超万亿元,原有交易时间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元交易需求 [13] - 交易时间不足会导致市场信息无法及时反映在价格中,降低流动性,非交易时段过长会放大波动风险,延长交易时间可提升定价效率与市场核心竞争力 [13] - A股与港股等市场的交易时间差易引发套利交易,增加中小投资者成本与信息风险,延长交易时间实现同步可减少此类问题 [13] - 延长交易时间应分步推进:第一步将下午收市时间延至16:00与港股同步;第二步将上午休市时间延至12:00,使每日交易时间增至5.5小时;第三步视情况提前开市以扩大与亚太市场重叠 [15] - 需完善新增时段交易规则,明确集合竞价、涨跌幅、异常交易监控标准,从严界定短线与内幕交易 [15] - 需强化数字化智能监管,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实现实时监测与风险预警,并推动券商优化交易系统与加强投资者风险提示 [15] - 需加强投资者教育以普及长期投资理念,并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与应急机制,共享异常交易线索,完善极端波动下的停牌等工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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