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新规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规章,旨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全面加强私募基金监管[2] - 截至2026年1月底,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1.9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3.9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2.4万亿元,新规旨在通过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优化监管基础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4]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 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渠道、方式和频率进行披露,并明确投资者咨询联络方式及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职时的机制安排[3][12] - 规范自愿披露边界,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范围、标的等情况自愿增加披露内容,但不得与应披露信息冲突、误导投资者或进行临时性、选择性披露[3][9] - 划定禁止性红线,包括不得预测业绩、承诺保本保收益、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信息、夸大宣传过往业绩及恶意诋毁同业等[3][17][18] - 强化穿透披露,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等予以配合,以解决投资者“看不透”的问题[3][4][15] 定期报告框架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定期披露份额净值等信息,开放式基金披露频率不得低于开放频率,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19]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需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估值原则、投资组合详情、杠杆运用、关联交易及托管人复核意见等[19][20]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除季度报告内容外,还需包括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报告及托管人报告[20][21] - 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衍生品、境外资产或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1]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需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投资标的情况、关联交易及新增/退出项目情况等[22][23]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4] - 创业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参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执行,基金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定期报告[25][26] 临时报告与清算报告 - 发生重大事件时,管理人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变更管理人/托管人/关键条款、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基金清算及涉及基金的重大诉讼等[26][27] - 托管人发现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时,应提示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发现管理人涉嫌侵占基金财产或失联时,需向协会及监管机构报告[28] - 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及其他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信息,若因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也需及时向投资者说明[2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管理人、托管人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管负责,制度需涵盖披露内容流程、内控机制、咨询处理、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30][31] - 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告知相关事项,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或组织、指使违规行为[32] -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及其他服务机构需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并加强管控,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32][33]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33]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7] -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人员,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36] - 对特定违规行为,如违反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定期/临时报告规定、禁止性行为或未建立管理制度等,监管机构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对个人罚款可达十万元,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可达二十万元[37][38][39]
刚刚,证监会出台关于私募基金的新规
母基金研究中心·2026-02-27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