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随着人工智能模型迭代和应用拓展,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日渐增多,特别是2026年初Seedance 2.0等模型发布后,训练数据版权合法性及AI复刻电影是否侵权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1] - 国内外头部AI公司如Anthropic、Meta、OpenAI、谷歌等均卷入版权诉讼,国内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1]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给司法裁判带来挑战,法官难以简单套用现行法律,需回答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之问”[1][10] - 目前法院受理的涉生成式AI纠纷主要分三类:AIGC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大模型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AIGC侵权时责任如何认定,特别是服务提供者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10] - 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旨在为新技术应用划定清晰的司法边界,并在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1][11]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 - 人民法院聚焦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布相关意见,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4] - 加强对平台经济、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并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内卷式”竞争行为[4] - 自202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典型案例,至今已公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51件,覆盖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业态[5] - 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加强对掠夺性定价、不公平定价等“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深化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研究,特别是平台强制低价销售、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市场从价格竞争转向创新竞争[6] 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诉讼优选地”建设 - 伴随国内企业从产品出海向技术、服务、供应链全方位出海跃升,特别是在跨境电商推动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和跨境维权诉讼不断增多[6] - 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着力打造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优选地”:依法行使管辖权并尊重当事人选择,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灵活运用先行判决、行为保全等制度提供及时救济[6] - 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通过审理“西门子”、“米其林”、“拉菲”等商标侵权案,打击傍名牌行为,既保护外商权益,也为中国出海企业树立维权标杆[7] - 深化制度衔接与国际规则对接,推动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修改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并通过具体案件裁判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裁判规则[7] - 拓展多元解纷机制,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加强涉外审判信息化建设,探索跨境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措施[8] 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提升与严格保护措施 - 为防止“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先行判决等措施及时救济权利,例如深圳法院在某疆诉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作出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裁定[12] - 积极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共计18亿元[13] - 细化停止侵权责任履行方式,增强判项的可操作性,如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范围及迟延履行金等作出开创性探索,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义务[13]
独家专访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裁判规则需要不断探索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3-03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