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纠纷的特点与司法应对 - 当前涉新业态用工纠纷总体表现出“新、繁、聚”三个特点 [4] - “新”指用工模式迭代更新,劳动时间、场所、形式灵活,通常不具备传统劳动关系的典型从属性,用工标准和权利义务边界模糊 [4] - “繁”指法律关系纷繁交织,平台企业多采取层层转包、多层分包等方式形成复杂用工链条,涉及主体多,导致劳动者维权面临主体确认难、证据举示难、责任追究难等困境 [5] - “聚”指纠纷诉求相对聚焦,诉讼多由劳动者提起,主要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支付、休息休假保障、职业伤害保障等核心权益 [5] -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包括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1] 人民法院处理新业态用工纠纷的举措 - 从用工事实出发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将“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业态用工纠纷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6] - 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4个指导性案例,区分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不同职业,列举用工事实考量因素 [6] -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某运输公司诉网约货车司机杨某劳动争议案”典型案例,坚持实质审查、事实优先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情形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6] - 完善裁判规则,通过发布案例、司法文件等方式明确规则、兜住底线,对争议较大问题指导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稳妥处置 [6] - 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权益多元保障机制,配合做好顶层设计,推动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7]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法律关系的独特性与司法措施 - MCN机构与网络主播间法律关系具有独特性:交易关系复杂多样,合同常模糊表述法律关系;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机构常利用格式条款课以主播过重义务;违约情形频发多发,机构欠付报酬与主播擅自跳槽现象均较突出 [7][8] - 人民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发布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以MCN机构对主播工作时间、内容、过程的控制程度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并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8] - 人民法院促进实质公平,引导MCN机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设定管理模式,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保障网络主播权益 [8] - 人民法院加强场景指引,通过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提示网络主播重视合同权利义务,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依法理性维权 [9] AI技术侵害人格权纠纷的特点与司法应对 - 运用AI技术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侵权案件持续增多,相关纠纷高发;侵害客体逐渐扩增,除名誉、肖像外还包括声音;侵权手段技术性强,损害发生和蔓延加速 [10] -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立足民法典相关规定,围绕“侵权是否成立、责任如何承担”加强调查研究,穿透技术外衣认定侵权责任 [10] - 人民法院通过重点审查人格权的“可识别性”要件,当伪造的肖像与声音能识别出特定权利人时,依法认定构成侵权 [11] - 对于尚无具体法律条文明确规范的AI侵权形态,人民法院秉持公正司法原则,通过类推适用等裁判方法加以妥善审理 [11] 数字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新问题与司法强化 -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未经同意擅自收集、过度收集及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11] -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出现新问题:违法行为隐蔽性更强,获取信息更广泛且技术隐秘;个人信息被用于算法加工后反向锁定个体人格,威胁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完成精准画像后用于“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侵害公民财产与平等权利 [11][12]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用好用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现有制度,坚持权利保护与行为引导相结合,从源头上拧紧个人信息保护总开关 [12] -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司法解释,合理设定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和标准,划定合法与非法界限,坚决制止通过“人肉搜索”“开盒挂人”等方式以暴治暴 [12] - 强化疑难问题研究,例如从个案出发分析“同意”的适用范围,引导网络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做到正当、合法、必要 [12] - 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通过案件裁判明确算法司法规制原则,强调不得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差异进行差别对待 [13] - 推动配套机制完善,当前正在加紧研究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及时制止个人信息侵害行为 [13]
专访最高法副院长王中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3-04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