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投贷联动机制 - 投贷联动业务对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畅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具有重要意义,自2016年试点启动,已从概念探索步入实践深耕阶段[3] - 当前业务开展面临难点,包括银行信贷逻辑与内部机制制约、投资机构信息共享与协同意愿不足、科创企业信息可信度与治理水平不规范、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3] - 建议建立健全业务平台和合作机制,包括建立标准化合作平台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银行共享关键信息,建立常态化交流与培训机制,健全银行与投资机构收益分享机制并明确银行通过认股权参与超额收益分配的权利[3] - 建议推动提升业务主体专业能力,包括推动银行构建科创企业专属信用评级和风控模型、设置长周期考核体系、细化尽职免责,并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标准化投研和风控流程[3] - 建议推动提高科创企业信息透明度,规范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通过第三方机构验证技术优势等“软实力”以降低信息壁垒[3] - 在强化政策支持方面,建议明确认股权的法律属性和会计处理准则,完善银行股权投资差异化资本计量规则,明确监管标准和跨部门协调,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的专项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4] 支持并购基金健康发展 - 发展并购基金能够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私募基金投资循环、提高资金配置效率[5] - 目前并购基金发展仍处早期阶段,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存在难点,包括需要较长投资周期和相当体量的规模资金、投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退出渠道有限[5] - 建议明确并购基金定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环节予以特别标识,以提供清晰指引并增强市场理解和认知[6] - 建议探索实施分类监管,给予管理规范的大型私募机构更多支持发展的试点政策,体现扶优限劣导向[6] - 建议支持险资、养老金等长期资本投资并购基金,支持外资通过QFLP参与境内企业重组整合,探索建立高收益债市场,允许并购基金适当运用杠杆[6] - 建议为并购基金投资创造便利条件,包括推动新三板市场成为企业资源库,将上市公司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公司制企业扩展到有限合伙制基金,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并购基金与企业交流合作[6] - 建议加强并购专业人才培养,发挥协会自律组织作用出台行业人才培养规划,鼓励并购基金加强与研究机构、投行、并购顾问等中介机构合作[6] - 建议加强基金二级市场建设,支持S基金发展,支持具备试点资格的区域股权市场提升撮合交易、配套估值、协同登记等专业服务能力,引入专业机构作为中介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差异大等问题[6] 完善高收益债券市场 - 高收益债券能够丰富债券市场发行主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优化市场流动性,对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期企业融资难以及降低中概股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具有积极意义[7] - 近年来债券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断提升,为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创造了条件,目前高收益债券已初具规模但未形成清晰市场,在制度体系和监管安排方面存在不足[7] - 建议统一高收益债券规则标准,健全监管体系,探索逐步放开发行评级限制[7] - 建议建立分层准入机制:对于科技初创企业,允许“亏损发行”和简化财报披露;对于传统转型企业强化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按转型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困境重组企业,要求提前在证监会备案债务重组方案并强制引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7] - 建议完善违约后债券公开和匿名拍卖交易机制,为违约后债券处置提供途径[7] - 建议培育多层次债券市场投资者以提升市场流动性,在优化现有投资者风险管控能力基础上,逐步放松投资评级“一刀切”限制[8] - 建议允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申请“高收益债做市商”资格并豁免持仓比例限制,要求机构投资者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吸引更多元、风险偏好差异化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建立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形成多层次投资者结构[8] - 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规则执行并落实惩戒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督促评级机构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定价功能[8] - 建议发展信用衍生产品以创新风险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研发“高收益债违约损失保险”等专属产品,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并稳步扩大信用衍生品交易规模[8] - 建议鼓励有针对性的债券条款设计以加强债权人保护,针对不同发行人信用风险点增加强制性契约条款,增加发行人虚假陈述等行为的违法成本,完善违约风险处置机制以保障债券持有人充分、平等行使求偿权利[9]
两会|贾文勤:建议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引导金融资源流向科创领域
券商中国·2026-03-04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