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海域使用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06 17:48

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等7个试点地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3] - 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3] -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及相应征收标准计算,全国标准参照财综〔2018〕15号文件执行[4] - 浙江省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浙财综〔2019〕21号及浙政办发〔2020〕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4]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方式 -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4]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确定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4] -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5] -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5] -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5] 海域使用金征收期限与计征方式 - 海域使用金自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之日起计征[6] - 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6] - 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6] 海域使用金申报缴纳流程 - 缴费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主管部门核定)】功能菜单进入申报页面[7] - 在【主管部门采集费源信息列表】页面选择需申报的费源信息并点击【申报】,系统将自动预填申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8] - 申报成功后可直接点击【立即缴款】,或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行缴款[8] - 缴费成功后,缴费人可在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菜单获取票据[8]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免征范围 - 军事用海,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免缴海域使用金[9] - 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可免缴海域使用金,范围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9] 其他相关政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4] - 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5] - 企业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如发现错误需要补报或更正,可以调整申报缴费工资[17] - 如需调低缴费工资,应携带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办理[17] - 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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