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财联社·2026-03-06 21:53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规定》核心内容 1) 明确适用主体、券种范围与认定标准 - 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为:买入与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该身份者 [1] - 监管券种范围明确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具体涵盖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1] - 买卖交易时点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1] - 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合并计算 [1] - 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同一公司证券数量需合并计算 [1] 2) 明确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规定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监管的情形 [1]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的认购、申购与赎回,股权激励相关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以及欺诈发行被责令回购等 [1]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1] 3) 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特殊计算规则 - 对于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持股计算以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为单位单独进行 [2] - 适用此规则的专业机构及产品包括:内资与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 - 此规则旨在便利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 [2] - 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则不予适用单独计算规则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