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发布 - 中国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2] - 该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2] 核心监管安排 - 明确适用主体为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主体[3] - 明确“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3] - 明确买卖行为发生时点的认定标准为证券过户登记日[3] - 明确大股东持股比例需合并计算同一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境外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也需合并计算[3] 豁免适用情形 - 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的情形[3] - 豁免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的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3]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3] 对专业投资机构的特别规定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3] - 适用此单独计算规则的机构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 - 此举旨在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3]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3]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证监会在规定出台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4] - 市场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4][5]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的落地实施工作[5]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发布·2026-03-06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