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明确短线交易监管
证券时报·2026-03-06 23:49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 - 中国证监会于3月6日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4月7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1] 规定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 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计算基数明确为境内外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包括A股、B股、H股及新三板公开转让股份) [3] - 适用证券范围除股票外,还包括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 - 明确短线交易买入、卖出行为指支付对价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买卖时点统一认定为证券过户登记日 [3] 境内机构产品持股计算规则 - 对境内机构产品单独计算证券持有量,主要基于不同产品或组合若独立开立账户、规范运作,其跨产品短线交易风险较低 [2][3] - 若产品或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则不予单独计算持股 [4] - 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股的情形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7] 境外投资者持股计算规则 - 对于按照产品或组合开立证券账户或拥有北向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外资公募基金,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以实现“内外一致”并吸引境外增量资金 [6] - 按产品单独计算持股的外资公募基金需按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沪深港通持有的证券数量 [6] - 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等各渠道持有的境内同一公司证券数量应合并计算,以防规避监管 [6] 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 -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包括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操作、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9] - 豁免旨在覆盖因产品机制安排等客观因素导致、市场已有明确预期的持股变动,且未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的情形,与境内外监管经验一致 [9][10] - 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