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 证监会为落实《证券法》并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制定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2] - 规定共十二条,系统梳理境内外实践,回应市场关切,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监管安排 [3] 规定主要内容:适用主体与券种 - 明确适用主体为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者,以及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者 [3] - 明确“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了监管要求 [3] 规定主要内容:认定标准与豁免情形 - 明确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股合并计算 [3] - 根据《证券法》授权,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相关操作、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适用情形 [3] - 同时规定若相关豁免情形涉及利用信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则不予豁免 [3] 规定主要内容:专业投资机构计算方式 -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按产品或组合单独开户的情形,按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便利交易并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 [4] - 适用机构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4] - 同时明确若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4] 市场反馈与后续安排 - 规定在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 [4] - 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提升交易便利性 [4] -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5]
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资本市场
清华金融评论·2026-03-07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