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重规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大误区与解析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07 22:4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误区 - 房地产行业被明确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之一 其他不适用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4]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4]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类型 -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6] -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加计扣除 [6] - 对现有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或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加计扣除 [6] - 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6] -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适用加计扣除 [6] -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加计扣除 [6]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6] 失败的研发活动费用处理 -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 - 政策考量在于研发活动本身具有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鼓励的是研发行为而非单纯强调结果 [7] - 失败的研发活动可以积累经验并可能取得其他有价值成果 [7] -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7] 可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范围 - 除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外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8] - 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8] -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并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属于可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8] - 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