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开局之年资本市场法治生态建设展望 -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资本市场法治生态建设迎来新的历史机遇,法治保障将进入协同化、全链条的新阶段[1] - 应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民事追偿、刑事惩戒三位一体的法治体系,推动形成震慑有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1][13] 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的焦点问题 - 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了相关规则,但实践中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举证责任及例外情形尚不明确,司法解释需细化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4] - 统一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边界:新公司法第20条强化了追责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认定、举证责任存在分歧,司法解释应细化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认定标准,防止制度滥用[4] - 优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但实践中仍面临信息不对称、行权成本高等困境,建议司法解释细化查阅权范围、降低代表诉讼门槛,并将“合理期待落空”纳入解散或回购事由[5] 破产审判与破产法修订 - 设立破产法庭的积极意义:推进破产法庭建设提升了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与司法效能,通过集中管辖和专业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6] - 破产审判的积极作用:通过司法重整、清算与和解,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化解重大风险,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推动落后产能出清[6] - 破产法修订的制度创新建议:建议完善预重整和重整机制,针对小微企业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健全金融机构破产规则,并细化上市公司破产相关制度以保护投资者权益[7]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要点 - 强化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的程序衔接:需推动行政查处、司法认定与民事追偿形成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9] - 厘清不同类型案件的本质区别:应准确厘清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三类案件在责任主体、行为模式及侵害法益方面的区别,为精准适用法律奠定基础[9] - 细化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逻辑与权利请求基础,统一司法裁判尺度[9] 依法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的建议 - 健全制度规则体系:需深入落实相关意见,细化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并针对新型犯罪形态加快出台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11] -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应持续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运行,坚持赔偿优先原则,确保违法所得优先用于赔付投资者,综合运用多种惩戒措施形成刚性约束[11] - 压实行业主体责任:需督促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形成综合治理格局[11] 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的进一步期待 - 推动投资者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升级:应进一步健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维权渠道,并期待司法机关加快出台相关规则以降低维权成本[13] - 推动法治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度融合:应进一步完善科创企业精准支持机制,优化评价标准与融资安排,并在相关法律及配套解释中体现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导向[14] - 强化法治建设与金融风险防控协同:需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机制,强化对新型金融产品与业务模式的规则供给,并完善期货和衍生品等领域配套制度以守住风险底线[14]
两会|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市场生态
证券时报·2026-03-08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