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与合同纠纷概述 - 林碳环境与中科环境于2023年12月签订一份价值9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标的为浙江省绍兴市温室气体监测系统[2] - 林碳环境依约支付了30%的首付款,即270万元,但中科环境未交付设备,导致林碳环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3] - 该设备买卖因交付争议和公章真伪疑云演变为诉讼,双方各执一词[1][3] 合作背景与合同签订过程 - 合作缘起于2022年,自然人杨超向林碳环境实际控制人张飞介绍“双碳”项目,并共同成立林碳环境公司[7] - 中科环境业务负责人王凯被引荐给张飞,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项目总投资价款为970万元,承诺每年保底收益500万元[7] - 双方最初签订总价900万元的“合同1”,但林碳环境因合同无收益兜底条款拒付首付款[8] - 后经协商,重新签署了包含净利润保底条款的“合同2”,规定在签约项目净利润超过500万元后支付余款,林碳环境据此支付了270万元首付款[8][9][10] 诉讼核心争议点 - 合同与公章效力争议:中科环境在诉讼中质疑“合同2”及《补充协议》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称其为伪造,且主张王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法院一审认定这两份文件对中科环境不发生法律效力[14][20] - 项目暂停责任归属:中科环境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的《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件》,称因林碳环境要求暂停执行导致设备未交付[14] - 林碳环境则称对该暂停函不知情,并主张函件是中科环境人员起草、由杨超根据王凯授意制作[16][17] - 法院一审认定杨超作为合同约定的项目联系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林碳环境[18] 一审判决与上诉 - 2025年12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但驳回林碳环境要求返还货款、赔偿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3][20] - 法院采纳了中科环境主张的27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与林碳环境应返还的270万元货款抵销[20] - 林碳环境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12月2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6年3月,二审仍在审理中[21][23] 涉事公司背景 - 中科环境成立于2018年7月,由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与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建[6] - 该公司是“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产业化基地,主营生态环境监测、治理和环保大数据应用成果转化[6] - 林碳环境成立于2023年9月27日,经营业务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等[7]
林碳环境与中科环境“双碳”合作陷诉讼:900万合同遭遇“罗生门”
经济观察报·2026-03-12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