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须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15 09:56

《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 - 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在2026年度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1] - 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基于《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可自主选择,但应与前款选择的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更改[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相关规定 -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7] - 按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7] -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26年3月27日提交清算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于4月3日受理,则清算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应为2026年3月31日,若申报资料中截止时间不符,企业需在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数据更新至3月底[9][10]

关注!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须知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