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光华及4注会被通报批评,所涉公司已退市
梧桐树下V·2026-03-15 15:08

事件概述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3月5日公布处分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给予通报批评 [1] - 该处分依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号)查明的事实作出 [1][3][21] - 涉事主体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弘高股份,股票代码002504)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 [1][3] 违规行为核心事实 - 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出具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3] - 弘高股份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 [1][3] - 中兴财光华对弘高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 具体审计程序缺陷 - 未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弘高股份于2018年6月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划分信用风险组合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结算时点,但中兴财光华在确定该时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4][9] - 未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涉及弘高股份子公司与腾龙房地产的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金额35,322,667.39元,子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6,901,799.53元,2020年11月法院判决应给付1,204,513.14元,但审计中未充分识别该诉讼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影响 [5][11] -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计划对“与债务人发生纠纷”、“账龄较长”等应收项目抽样发函;2019年未对部分函证异常保持合理怀疑;2019年至2021年对未显示发件地址的回函未按要求打印行程单及核对地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 [5][6][12] 相关处罚与后果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1][6]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 - 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622,641.51元(约462.26万元),并处以9,245,283.02元(约924.53万元)罚款 [6][21] - 对丁亚轩、梁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000元(40万元)罚款 [6][22] - 对张全成、鲁校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0元(20万元)罚款 [6][22] - 被审计公司情况:弘高股份于2023年8月21日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被深交所实施交易类强制退市 [6] - 更广泛的财务造假: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23年12月2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弘高股份在2015年至2022年连续8年财务造假,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6] 当事人申辩与监管复核 - 当事人申辩称已勤勉尽责,并在2020、2021年审计报告中增加了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以提示风险 [14] - 当事人提出相关审计报告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且处罚过重,请求免除处罚 [14][15][16] - 经北京证监局复核,认为违法事实认定充分、量罚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17][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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