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息费将强制公开,8月1日起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3-15 22:39

新规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 新规旨在解决个人贷款市场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1] - 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在贷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地列明各项息费,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1] 综合融资成本定义与覆盖范围 - 综合融资成本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正常履约成本(如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和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如逾期罚息) [3] - 新规实现“息费项目全覆盖”与“贷款机构全涵盖” [3] - 息费项目全覆盖: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逾期罚息、挪用违约金等全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 [3] - 贷款机构全涵盖: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 [3] 明示要求与操作方式 - 推行“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要求贷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以及收取主体 [4] - 明示表需同时列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4] - 针对不同业务场景提出具体要求 [5] - 现场办理:借款人必须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7] - 线上办理:须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7] - 线上消费场景分期:在支付页面显著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收取主体、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7] 对合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管衔接 - 要求贷款人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如营销获客、担保增信机构)的管理 [5] - 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6] - 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需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6] - 新规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相衔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助贷、联合贷等模式下息费透明度的持续关注 [6] 施行安排与行业影响 - 新规施行日期定为2026年8月1日,为行业预留了约5个月的准备时间 [6] - 采取“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严格按新规执行,存量业务不受影响 [6] -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将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明示成本、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追责 [6] - 业内专家认为,新规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举措,通过“一表明示、逐项列明、年化加总”让借款人看清实际融资成本,解决过去因忽略服务费、担保费导致实际成本远高于预期的问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