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换后亏损70万,法院:银行未重新评估,担责70%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3-19 17:1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月1日正式施行,为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依据 [1] -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旨在从裁判视角解答当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时,投资者应如何依法维权,以配合新规落地 [1] 案例一:风险测评问卷代填与审核 - 退休职工李某在某银行存款到期后,客户经理张某向其推介了一款风险评级为R3的信托计划,该产品要求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3] - 李某首次柜台风险测评结果为保守型,不符合购买条件;次日线上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因填写的家庭净资产仅100万元仍无法购买 [3] - 半个多月后,李某在张某帮助下通过App将家庭净资产修改为300万元以上,并签署合格投资者声明,最终购买了50万元该信托产品 [3] - 两年后赎回时本金亏损5万余元,李某遂起诉银行 [3] -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销售过程存在瑕疵,对李某两次测评结果差异巨大未进一步核实,也未就产品风险超出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书面警示,因此判决银行对李某的投资本金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 - 法官提醒,《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销售人员代客评估或影响评估结果,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问卷并保管好账户密码 [4] 案例二:基金转换中的适当性义务 - 65岁的投资者尚某长期在某银行购买基金,其风险测评结果为C3级平衡型 [6] - 2021年1月,尚某在客户经理刘某推荐下认购了120万元的R3级中风险基金产品,不久后自行重新测评结果显示其已变为C2级稳健型投资者 [7] - 同年8月,在持有基金亏损约9万元后,刘某建议尚某转换为另一只“优质、潜力巨大”的基金B产品,尚某未了解风险便同意转换 [7] - 事后查明,基金B产品风险等级为R4-较高风险,与尚某的C2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7] - 2024年赎回时,尚某亏损70余万元 [7] - 银行辩称基金转换系尚某自主操作,但法院认为基金转换涉及新产品的销售行为,银行未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告知义务,存在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因此判决银行对因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7] - 法官指出,《办法》第十八条要求金融机构为老年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防范保障,投资者对转换操作应关注金融机构是否明确说明了转换后产品的风险特征 [8] 案例三:投资经验与适当性义务豁免 - 投资者蔡某某于2015年向某信托公司汇款700余万元认购信托产品,最终仅收回380余万元清算款 [10] - 蔡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及调查问卷签字非本人所签,信托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 [10] - 信托公司辩称,蔡某某拥有多年证券交易经验,开户涉及多家证券公司,交易次数超1500次,涉及融资融券等高风险品种,具备较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应免除适当性义务,损失系市场风险所致 [10] -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蔡某某投资经验丰富,但本次信托投资金额远高于其以往任何一次证券交易,既往风险承担意愿不等同于愿意承担本次交易风险 [10] - 信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蔡某某进行过客户资格审查和风险告知,问卷调查也非本人签署,因此未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蔡某某投资损失390余万元 [10] - 法官提醒,《办法》第四条、第十条明确金融机构是适当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真实收集客户信息并严格开展资格审查与风险揭示,投资经验仅能作为评估参考,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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