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截止!多退少补别错过(附操作流程)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19 22:3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概述 - 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B表)是年度终了后的总账核算,与季度预缴(A表)的关系类似于“多退少补”[4] -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必须进行B表申报[4] - 申报流程可通过线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线下办税服务厅完成[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5] - 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4]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及附加扣除只能在其中一项所得中申报减除,不得重复[4]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先在【代扣代缴】模块完成相关人员的信息采集与报送[6] - 进入【经营所得】-【年度汇缴申报】-【修改】,据实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数据[6] - 若投资者有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可在“投资者信息”中填写[6] - 数据填写无误后,选中数据提交申报并获取反馈,确认申报状态[6] - 申报成功后,在【税款缴纳】环节完成缴款[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详解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七项[1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15][17] - 扣除标准分为两类: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15] -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18] - 扣除标准按每个纳税人两位赡养老人测算,只要一位父母年满60岁即可享受,不按老人人数加倍计算[19] - 被赡养人仅指父母及(子女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无子女的叔叔伯伯等支出不可扣除[20][21] - 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16][22] -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只要父母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赡养,该纳税人仍可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扣除[23] -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2022年及以前年度仍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24] - 非独生子女中若有一人无赡养能力,其余子女也不能单独享受全部3000元扣除,仍需在兄弟姐妹间分摊,每人不超过1500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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