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可全额享受该扣除额度 [3]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每月分摊的额度上限为1500元 [3] - 扣除方式包括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其中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 -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协议,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不得变更 [3] -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4] - 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的情况下,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作为扣除主体 [4] - 只要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即可享受扣除,不按赡养老人人数加倍计算扣除标准 [5] - 被赡养人范围限定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叔叔伯伯等亲属的赡养支出不可扣除 [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企业支出真实且已发生,但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或换开合规凭证 [14] - 因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发票的,企业可凭特定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该支出税前扣除 [14] - 必备证实资料包括:无法补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14][15] - 其他可辅助提供的资料包括货物运输证明、货物出入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 [15]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若被税务机关告知应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凭证,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16] -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换开合规凭证,也未能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6] - 该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8] 增值税税目概述 -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1] - 设置税目的首要目的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1] - 划分税目是国家实施税收调节政策的重要工具,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及经济政策,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 [21][22] - 由于增值税税目涵盖面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判定容易出现混淆 [2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赡养老人篇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20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