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2026-03-20 17:42

立法背景与总体框架 - 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旨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1] -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的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及改革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 [1] - 立法目的明确为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6] 核心指导原则与方向 - 金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 [2][7] - 金融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并保护合法权益 [2][7] - 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2][6] - 金融工作坚持稳中求进,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安全原则 [7] - 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8][52] 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10] - 中国人民银行健全货币政策框架,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 [10]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10] -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清算体系,负责外汇管理及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经营 [11][12]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12] 金融机构准入与全周期管理 -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14] -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合法真实,不得虚假或抽逃出资 [15] - 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收购、参股金融机构需符合规定,并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禁止通过金融机构获取不当利益 [15] - 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15] - 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或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股权或滥用股东权利 [16]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经营规范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激励约束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14] - 国有金融机构中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4] -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批准的任职资格 [17] - 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业务活动需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加强内部控制与廉洁风险防控 [17] - 金融机构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融资担保 [18]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 金融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退出情形时,应停止金融业务并注销金融许可证 [18] - 金融机构退出时,可按照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相关利益主体协商处理债权债务 [18] 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规范与创新 -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须经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提供或变相提供 [20] -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性质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不得通过合并、拆分、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 [21] - 营销主体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得欺诈营销、主动推介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违背客户意愿营销 [21] - 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创新,但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规避监管 [21] - 国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1] 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 - 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须经批准或备案 [23] -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出具或协助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等文件 [23] -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机构财务造假行为 [23] 金融市场体系与功能 - 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各类金融市场应发挥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 [25] - 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组织集中交易 [25] - 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 [26] -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应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6] - 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等重大风险 [26] 上市公司监管 -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交易 [28] - 上市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28] - 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金融基础设施 - 国家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统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 [29] -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30][31] - 金融基础设施作为中央对手方时,集中清算、结算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强制执行 [31]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 金融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 [2][7] - 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7] - 明确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全覆盖 [3][33]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对金融机构、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等实施监督管理 [34] 监管措施与执法权力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进入涉嫌违法场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询资金账户、冻结查封财产等 [35] -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限制分红、责令转让股权、取消任职资格、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多项措施 [36][37] - 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可决定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35] -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8] 监管协同与问责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40] -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40] - 国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责问责 [40][41] - 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40] 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 金融风险处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44] - 对出现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促成其重组,或依法作出接管、托管、撤销等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44] - 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明确:全国性银行、中央金融企业等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由省级地方牵头;其他机构由省级地方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5]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 [45] 风险处置措施与资源保障 - 风险处置措施包括采取监管措施、成立接管组织、处置资产负债、暂停金融交易、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强制转让股权等 [45][46] - 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按规定缴纳或认购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7] - 风险处置资金使用坚持先内部救助、后外部救助原则,股东、实际控制人须首先承担损失 [47] - 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时,可按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49] 司法衔接与非法金融活动打击 - 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应与司法处置程序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法院可中止相关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50] -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和打击工作 [51] - 国家确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51] 金融发展重点方向 - 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52] - 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53] - 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结构、专注主业、规范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 [53] 资本市场建设与对外开放 - 建设完善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动投融资协调发展,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 [53] - 支持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上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53] - 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53] - 国家加强金融领域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宏观金融政策协调 [54] 金融安全保障 - 国家提高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应对跨境资金违法违规流动风险 [55] - 建立健全境外金融资产安全保护体系及金融网络安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国家安全的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5] - 国家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活动 [55] - 对违反国际法对我国采取金融歧视性措施或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国家或地区,我国有权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或制裁措施 [55] 法律责任与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金融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58]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或交易额等值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 [58] -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金融行业或从事特定金融活动 [58][59] -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等财产支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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