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最新发布:国企领导人员58种禁止行为!
梧桐树下V·2026-03-23 00:07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旨在通过5章38条的详细规范,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领导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保障 [1][3][5] 第一章 总则 -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制定 [4] -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上级管理的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5] - 工作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5] - 领导人员行为准则:要求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具体包括贯彻党中央决策、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遵守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6] - 监督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国资监管部门强化管理监督 [6]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列出7种禁止行为,包括违反程序决策重大事项(生产经营、人事、项目、大额资金)、违规办理改制并购等事项、违规投资融资担保、强令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擅自决定领导人员薪酬福利、违规决定捐赠赞助等 [8][9] -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列出10种禁止行为,包括收受关联方财物、进行不公平交易、委托理财获取不当收益、隐名入股进行权钱交易、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内幕信息谋利、非法占有挪用企业资产、私占折扣奖励、离职后利用原职权谋利等 [10][11] -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出5种禁止行为,包括个人从事营利活动、在本企业关联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离职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企业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投资等 [12] - 禁止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利:列出9种禁止行为,包括亲属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亲属经营、为亲属营利提供便利、亲属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利益的业务往来、在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上提供帮助、未实行任职回避、离职后为亲属谋利等 [12] -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列出10种禁止行为,包括导致过度负债、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设立多层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在企业并购混改中失管失控、搞虚假控股虚增业绩、数据造假、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交易、违规挂靠经营拼凑规模、违反要求拓展境外业务等 [13] -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列出10种禁止行为,包括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调整、不按规定职数资格条件程序选拔任用、私自泄露人事情况、不履行请示报告程序、违规招聘安排亲属从业、随岗位变动调用原企业人员、私自干预下属企业选人用人等 [14][15] - 禁止搞“四风”:列出7种禁止行为,包括超标享受履职待遇、转嫁个人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活动、搞文山会海加重基层负担、工作推诿扯皮、漠视侵害职工权益等 [16]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 党委(党组)监督职责: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1次廉洁从业情况汇报,在巡视巡察中将企业“一把手”履职用权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的工作机制 [18] - 教育与监督检查: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需对国企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需强化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查处新型隐性腐败,深化风腐同查同治 [18][19] - 考核与制度完善: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国资监管部门需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 [19][20] - 审计与财务监督:审计机关需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政部门需加强对国企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查处数据造假等问题 [20] - 企业党组织主体责任:企业党组织对本规定实施负主体责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20] - 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企业需将规定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决策报告、履职待遇管理、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关联交易管理、合规管理(特别是反商业贿赂和涉外业务)、境外廉洁风险防控、廉洁从业承诺、离职跟踪管理、廉洁文化建设等系列制度机制 [21][22][23][24]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 处理方式: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可依法予以解任或解聘 [25][26] - 经济追责:违规者需按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获取的其他利益需予以纠正 [31][32] - 任职限制: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企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担任 [33][27] - 免责与澄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不追究责任;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澄清的,应按规定进行澄清 [27] 第五章 附则 - 参照执行范围: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但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29][30] - 解释与施行: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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