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廉洁新规落地,这些投资行为被画红线
母基金研究中心·2026-03-23 17:00

新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核心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这是对2009年版时隔17年的重大修订 [2] - 新规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内容更系统、监督更健全,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2] - 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7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58种行为 [3] 针对金融投资与委托理财的新型腐败禁令 - 新规第七条明确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具体包括: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 [3] - 同时禁止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代理经营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3]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加强对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的分析研判,并依法严惩金融、国企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 [3]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定性及案例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 [6] - 这与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同,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相当于参与企业经营,存在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并谋利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 [6] - 近年有多起高级领导干部因此被查处,例如2025年10月,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金湘军被通报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5][6] 对“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明确禁止与解释 - 2023年12月,中信建投证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首次提到“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8][9] - 中国方正出版社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为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行为 [9] - 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意味着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且该活动具有隐蔽性,易成为利益输送渠道,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 [9] - 对已查实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党员领导干部,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 [9] 相关党纪国法与监管规定沿革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作出了处分规定 [6] -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列为需要管理的经商办企业情形之一 [10] “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范围 - “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11] - 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11] - 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11] - 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此范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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