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取得公司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比例税率为20% [2] -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自然人股东为纳税人 以支付分红的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公司需依法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 [3] - 股东分红所得为分类所得 不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其税款计算互不影响 不会导致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发生变化 [4] - 针对自然人股东的分红 目前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股东身份的特殊优惠税率 非免税情形均统一按20%税率计税 且无扣除额 [5]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公司实际支付股息、红利的日期 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并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 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16][17]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再减去合理费用 [16][18]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 以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12] - 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IPO时老股转让、司法或行政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等 [14] -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分别确认:以现金出资取得的按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按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入股资产价格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且符合特定亲属等条件的按原持有人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 因企业转增股本且已纳税的按转增额及相关税费之和确认 [28][29][30] -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生效、款项支付或股东权益实际转移等情形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 - 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经责令后仍不申报、无法提供收入资料等情形下 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1][22][23][24] -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能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受重大影响而低价转让、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特定亲属、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内部转让等 [25][26] - 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身份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如需)、收入偏低正当理由证明等资料 [32][33] - 被投资企业应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决议 并在个人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动的次月15日内报送股东变更信息 [3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 企业支出应取得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凭证不合规 应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39] - 因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开发票的 凭相关证明资料、业务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证实支出真实性后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9]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并告知企业的 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40] -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换开合规凭证且未能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 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0] 非居民企业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 若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 应全额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6] - 若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 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 仅就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6] - 税务机关对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时 可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证明 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 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 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并据以征税 [46][47]
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涉税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3-24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