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证券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2026-03-26 20:42

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宁波证监局于2026年3月25日公布决定,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2] - 该监管措施源于大同证券在担任公司债券“H23欣捷1”受托管理人期间存在失职行为 [1][4] 具体违规行为 - 大同证券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保持必要关注 [1][4] - 大同证券未在2025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 [1][4] - 大同证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监管依据与措施 - 监管认定大同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 -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 - 同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事件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4]

大同证券收警示函!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