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亿假黄金骗贷案一审宣判
证券时报·2026-03-27 18:25
案件核心判决与资产追缴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及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返还被害单位 [1] - 法院认定,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的17套房产和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属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应予没收 [2] 犯罪事实与手法 - 2011年至2016年间,张青民伙同他人使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河南等地的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造成金融机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1] - 张青民指使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张淑民及其控制账户,张淑民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通过洗钱方式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后部分转入塞浦路斯用于购置房产和存款 [1] - 2016年5月,张青民、张淑民二人逃匿境外 [1] 司法程序与诉讼参与 -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发布公告,在六个月公告期内,四家被害金融机构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返还被骗资金 [4] - 2026年3月20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有近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庭审 [4] -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张青民实施了贷款诈骗犯罪,张淑民实施了洗钱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