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四年,券商执业声誉迎修订!这一情形可豁免记入负面
券商中国·2026-03-28 07:34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4年3月27日晚间修订并施行《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这是该办法运行近四年后的首次调整 [1] 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近四年的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经验 [2] - 旨在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服务注册制改革 [4] 主要修订内容 - 落实先行赔付机制: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1][3] - 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并将过渡期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3] - 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行为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3] 执业声誉信息构成 -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等 [5] -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监管措施;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以贿赂等手段干扰监管执法;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等 [6] 信息管理与使用 - 协会会员可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查询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从业人员可查询本人信息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营利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