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案例 其中包含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1][2] - 法院判决 上市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 因未履行合计不低于3亿元的公开增持承诺 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需向两名投资者赔偿共计78.35万元的投资损失[3][5][6] 案件核心事实与过程 - 增持承诺发布:2021年6月14日 金某泰公司公告 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 合计不低于3亿元[3] - 首次延期:2021年11月26日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 理由包括敏感期无法增持及资金筹措未完成[3] - 承诺未履行:2022年9月30日 公司公告增持计划期限届满 袁某与罗某均未实施增持[3] - 监管处罚:2022年10月 上海证监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12月 深交所对二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3][4] 法院判决与法律认定 - 判决结果:2025年4月25日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袁某、罗某共同向投资者刘某某赔偿50.61万元 向投资者郑某某赔偿27.74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已生效[6] - 构成虚假陈述:法院认定 袁某与罗某在未做资金准备、无实质性资金筹措安排的情况下贸然发布增持承诺 该承诺自始不具有可执行性 构成虚假陈述[7] - 行为具有重大性:从增持主体、承诺金额(合计3亿元)及市场影响力看 该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7] - 责任主体认定:法院认定 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市公司金某泰仅为信息发布渠道 在信息无明显瑕疵时应予披露 故金某泰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8] - 共同侵权:袁某与罗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8] 案件意义与影响 - 司法实践突破:该案厘清了公开承诺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确立了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 激活了证券法规定的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条款 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2] - 市场影响:该判决惩治了“忽悠式”、“欺诈式”承诺行为 震慑了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 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振市场信心并促进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
首例!忽悠式增持,法院判了!虚假陈述,赔偿投资者损失!
券商中国·2026-04-03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