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田达也:日本开发海底稀土须以法律防他国批评
日经中文网·2026-04-04 08:34

法律框架与适用性 - 日本挖掘南鸟岛近海专属经济区内的海底资源可以适用国内法,主要依据修订后的《矿业法》和《矿山保安法》[2][4] - 日本通过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并发布政令,已确定南鸟岛海域超出专属经济区部分的大陆架,因此商业开发可在专属经济区及被认定的大陆架海底进行[4] 国内法律面临的挑战与潜在问题 - 现行国内法律以陆地矿山为前提,可能无法充分应对海底资源开发带来的独特问题,例如挖掘噪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对渔民造成的损失以及跨国界的海洋污染[6] - 若发生采泥管断裂等事故,目前国内法可能缺乏明确的应对方案,开发时需最大限度地考虑环境和人命相关事故[9] 国际规则与外部压力 - 目前国际上尚未制定关于海底资源商业开发的明确规则,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讨论但未得出结论[7] - 日本作为国际社会一员,即使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也可能受到其他国家的批评,从长远看应以国际海底管理局未来制定的规则为基准推进可持续开发[7] 商业开发的可行性与产业考量 - 开发规则的制定需平衡环境安全与商业可行性,规则过于严格可能打击企业积极性,例如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已有大企业联盟因盈利问题退出[9] - 为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应制定不过于严格的标准,给予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广泛商业参与机会[9] 开发必要性与环境伦理权衡 - 尽管存在对海洋环境的批评,但陆地矿产开发同样存在环境污染、依赖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和牺牲等问题[10] - 不应持有“海洋不行,陆地能行”的片面观点,而应在陆地与海洋资源开发之间进行平衡考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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